关于电动车赔偿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就是看,一刘某向徐某借用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去附近的大排档购买刘某和徐某两人的晚饭,回来后有没有放回原来的停放处,如放回原来的停放处,刘某在停放地点上没有过错,如果没有放回原处,有两种情况,一是徐某原来将自行车放在门口或行人比较多的地方,刘某将自行车停放到离门口更靠近或行人更多的地方,他的这种行为客观上减少被盗窃的风险(虽然具体到案件有犯罪人专门喜欢在某一地点作案,但他自己的风险也更高,或他的技术要求也更高,由于案件未破,我们只能从普遍认为可),他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将徐某原来放在门口或行人比较多的地方的自行车放到离门口比较远或阴暗的偏辟的地方或角落,这种行为本身增加了自行车被盗窃的风险,必须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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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可笑,如果这样说的话,法院又要主观判断出全中国任意两个地点之间哪个存车更安全,这引入更多的主观因素和错误的可能性。
具体分析请看下面:关于电动车赔偿的问题
交还车钥匙是否视为车辆已归还
作者:林丽俊 陈萍萍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徐某和刘某系同事关系,徐某系某网吧的收银员,刘某系该网吧的网管。今年1月15日晚8时许,刘某向徐某借用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去附近的大排档购买刘某和徐某两人的晚饭。8点10分左右,刘某回到网吧并将车钥匙交还给徐某。半小时后,徐某发现电动车丢失。3月,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车辆损失、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将电动车钥匙交还给原告,是否完成了返还借用物的义务。针对这个问题,在审理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将车钥匙交还给车主,不能视为将车辆交还,借车人仍需对归还车辆举证。若借车人不能举证将车辆交还给车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车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应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去思考。借车人将车钥匙交还给车主,应视为将车辆的归还。但是,车主将车辆借出后就未能实际控制车辆,对车辆的实际情况无从得知,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借车人应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借车人将车钥匙交还给车主,应视为将车辆的归还,借车人对车辆不再负保管义务,对车辆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同事,是基于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原告将电动车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后将车钥匙交还给原告,根据习惯,返还借用的车辆一般是返还车钥匙而不是车辆本身,交付车钥匙一般应视为交付车辆。民事案件多源于日常的生活,习惯法是根本、最真实的法律。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民法原则指导下以民间习惯为参考来定性行为的性质,合乎情理,易使百姓接受,也不会破坏长期形成的习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本案的审理法官在审理中采纳了第三种观点。此案的意义在于从民间习惯的角度去认定行为的性质。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它不能涵盖大千世界的方方面面,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若干原则,包括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等,此外还有民间习惯。法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民间习惯也应作为一个参考因素。
以上是报纸的原文,看了他的分析和讨论后对于他的观点我不能完全同意。
交还车钥匙是否视为车辆已归还的实质是,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本身就客观存在被盗窃的风险,但与被盗窃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衡量交还车钥匙是否视为车辆已归还,我们要看借用者刘某的出借行为有没有增加电动车被盗的风险,具体是盗窃案与刘某的出借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由于盗窃案可能未破获,所以我们还无法确定盗窃案与刘某的出借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我们只能考虑刘某的出借行为有没有增加电动车被盗的风险。
具体到本案就是看,一刘某向徐某借用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去附近的大排档购买刘某和徐某两人的晚饭,回来后有没有放回原来的停放处,如放回原来的停放处,刘某在停放地点上没有过错,如果没有放回原处,有两种情况,一是徐某原来将自行车放在门口或行人比较多的地方,刘某将自行车停放到离门口更靠近或行人更多的地方,他的这种行为客观上减少被盗窃的风险(虽然具体到案件有犯罪人专门喜欢在某一地点作案,但他自己的风险也更高,或他的技术要求也更高,由于案件未破,我们只能从普遍认为可),他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将徐某原来放在门口或行人比较多的地方的自行车放到离门口比较远或阴暗的偏辟的地方或角落,这种行为本身增加了自行车被盗窃的风险,必须承担部分责任。二是刘某已经意识到自行车有被盗的危险而没有提醒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人家借自行车是进步思想的表现,你意识到提醒也是应该的,你也已经从别人的行为中得到好处(改个什么更好的词?),举证困难,只能简单举证,三是在刘某向徐某借用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去附近的大排档购买刘某和徐某两人的晚饭。8点10分左右,刘某回到网吧的过程中,刘某有没有被盗窃自行车的犯罪分子跟踪,如果有这种情况,刘某应该承担全部自行车被盗窃的责任。举证难,也只能简单举证,如果不能证明这几种情况存在,才能认定交还车钥匙可视为车辆已归还。
具体到本案就是看,一刘某向徐某借用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去附近的大排档购买刘某和徐某两人的晚饭,回来后有没有放回原来的停放处,如放回原来的停放处,刘某在停放地点上没有过错,如果没有放回原处,有两种情况,一是徐某原来将自行车放在门口或行人比较多的地方,刘某将自行车停放到离门口更靠近或行人更多的地方,他的这种行为客观上减少被盗窃的风险(虽然具体到案件有犯罪人专门喜欢在某一地点作案,但他自己的风险也更高,或他的技术要求也更高,由于案件未破,我们只能从普遍认为可),他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将徐某原来放在门口或行人比较多的地方的自行车放到离门口比较远或阴暗的偏辟的地方或角落,这种行为本身增加了自行车被盗窃的风险,必须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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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可笑,如果这样说的话,法院又要主观判断出全中国任意两个地点之间哪个存车更安全,这引入更多的主观因素和错误的可能性。
具体分析请看下面:关于电动车赔偿的问题
交还车钥匙是否视为车辆已归还
作者:林丽俊 陈萍萍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徐某和刘某系同事关系,徐某系某网吧的收银员,刘某系该网吧的网管。今年1月15日晚8时许,刘某向徐某借用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去附近的大排档购买刘某和徐某两人的晚饭。8点10分左右,刘某回到网吧并将车钥匙交还给徐某。半小时后,徐某发现电动车丢失。3月,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车辆损失、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将电动车钥匙交还给原告,是否完成了返还借用物的义务。针对这个问题,在审理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将车钥匙交还给车主,不能视为将车辆交还,借车人仍需对归还车辆举证。若借车人不能举证将车辆交还给车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车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应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去思考。借车人将车钥匙交还给车主,应视为将车辆的归还。但是,车主将车辆借出后就未能实际控制车辆,对车辆的实际情况无从得知,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借车人应承担部分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借车人将车钥匙交还给车主,应视为将车辆的归还,借车人对车辆不再负保管义务,对车辆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同事,是基于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原告将电动车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后将车钥匙交还给原告,根据习惯,返还借用的车辆一般是返还车钥匙而不是车辆本身,交付车钥匙一般应视为交付车辆。民事案件多源于日常的生活,习惯法是根本、最真实的法律。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民法原则指导下以民间习惯为参考来定性行为的性质,合乎情理,易使百姓接受,也不会破坏长期形成的习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本案的审理法官在审理中采纳了第三种观点。此案的意义在于从民间习惯的角度去认定行为的性质。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它不能涵盖大千世界的方方面面,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若干原则,包括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等,此外还有民间习惯。法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民间习惯也应作为一个参考因素。
以上是报纸的原文,看了他的分析和讨论后对于他的观点我不能完全同意。
交还车钥匙是否视为车辆已归还的实质是,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本身就客观存在被盗窃的风险,但与被盗窃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衡量交还车钥匙是否视为车辆已归还,我们要看借用者刘某的出借行为有没有增加电动车被盗的风险,具体是盗窃案与刘某的出借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由于盗窃案可能未破获,所以我们还无法确定盗窃案与刘某的出借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我们只能考虑刘某的出借行为有没有增加电动车被盗的风险。
具体到本案就是看,一刘某向徐某借用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去附近的大排档购买刘某和徐某两人的晚饭,回来后有没有放回原来的停放处,如放回原来的停放处,刘某在停放地点上没有过错,如果没有放回原处,有两种情况,一是徐某原来将自行车放在门口或行人比较多的地方,刘某将自行车停放到离门口更靠近或行人更多的地方,他的这种行为客观上减少被盗窃的风险(虽然具体到案件有犯罪人专门喜欢在某一地点作案,但他自己的风险也更高,或他的技术要求也更高,由于案件未破,我们只能从普遍认为可),他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将徐某原来放在门口或行人比较多的地方的自行车放到离门口比较远或阴暗的偏辟的地方或角落,这种行为本身增加了自行车被盗窃的风险,必须承担部分责任。二是刘某已经意识到自行车有被盗的危险而没有提醒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人家借自行车是进步思想的表现,你意识到提醒也是应该的,你也已经从别人的行为中得到好处(改个什么更好的词?),举证困难,只能简单举证,三是在刘某向徐某借用停在网吧楼下的电动车去附近的大排档购买刘某和徐某两人的晚饭。8点10分左右,刘某回到网吧的过程中,刘某有没有被盗窃自行车的犯罪分子跟踪,如果有这种情况,刘某应该承担全部自行车被盗窃的责任。举证难,也只能简单举证,如果不能证明这几种情况存在,才能认定交还车钥匙可视为车辆已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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