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用药未告知 致人耳聋要赔偿

2009-04-25 19:18:15 作者:cnip法律网 来源:中国案例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7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柳华赔偿原告周杰各项人身损失费十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6日,年仅4个月的周杰因腹泻、发热被其父母带到被告 ...
7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柳华赔偿原告周杰各项人身损失费十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6日,年仅4个月的周杰因腹泻、发热被其父母带到被告丁柳华开设的个体诊所就诊。被告丁柳华在未告知用药的不良后果,也未对原告周杰进行检查的情况下,连续两天给原告周杰注射了卫生部门明令对婴儿禁用的庆大霉素。今年4月至6月,原告父母发现已两岁多的原告不会说话。6月20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出法医鉴定,原告患有双耳感觉神经性耳聋,听力功能严重障碍,已构成Ⅴ级伤残。

关键词: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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