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获利12万 扰乱市场秩序获刑受罚

2009-05-26 07:40:18 作者:cnip法律网 来源:中国案例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9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彭军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07年4月,被告人彭军平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和刘某(在逃)商议销售卷烟,由被告 ...
9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彭军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07年4月,被告人彭军平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和刘某(在逃)商议销售卷烟,由被告人彭军平在湖南省浏阳市收购“中华”、“利群”、“经典双喜”等品牌卷烟,通过浏阳至宜春的客车托运至宜春,刘某接到卷烟后,帮被告人在宜春城区销售。2007年4月至12月间,刘某先后三次销售卷烟金额12万元,并将该款分别汇入被告人以其妻子开户的银行卡上。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托运145条卷烟至宜春时,被袁州区烟草专卖局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军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卷烟,扰乱市场次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烟草秩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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