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私利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北京洁美亮门窗公司被判单位行贿罪
2009-06-15 18:17:14 作者:cnip法律网 来源:中国案例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在承揽门窗工程中,为非法获取竞争对手标底及谋求施工便利,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给予3名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近日,北京洁美亮门窗公司因单位行贿被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处罚金五万元,法定代表人同时被判刑。 ...
在承揽门窗工程中,为非法获取竞争对手标底及谋求施工便利,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给予3名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近日,北京洁美亮门窗公司因单位行贿被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处罚金五万元,法定代表人同时被判刑。
2002年至2005年,北京洁美亮门窗有限公司在承建北京市某学校建设项目门窗安装工程中,为非法获取竞争对手招投标报价情况顺利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付平分多次以单位名义给予学校工地负责人人民币合计145000元。
2002年至2005年,北京洁美亮门窗有限公司在承建北京某机械化学校宿舍楼门窗工程中,为使主管副校长在工程施工、管理及结算上提供便利,法定代表人付平以单位名义给予其好处费20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758.3元的木地板。
2002年7月,北京洁美亮门窗有限公司在承建某单位综合业务楼门窗工程中,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玻璃色差问题,法定代表人付平以单位名义给予项目经理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洁美亮门窗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三名国有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付平系北京洁美亮门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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