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砂石不用本地车 5名农用车车主敲诈雇主获刑

2009-06-18 12:30:11 作者:cnip法律网 来源:中国案例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农用车主集体利用当地运输业“行规”敲诈勒索的案件,喻某等五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喻某等五被告人和被害人徐某均系同一村民组的 ...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农用车主集体利用当地运输业“行规”敲诈勒索的案件,喻某等五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喻某等五被告人和被害人徐某均系同一村民组的人。2007年11月份,被害人徐某承包了本村民组的防洪沟水利工程,其工地的砂石也一直按照当地运输业“行规”由本组车辆承运。可是到了工程需用石头时,被告人喻某等农用车主因嫌运费太低都不愿承运,徐某只得从外面雇请车辆,这样就打破了当地运输业“行规”。

喻某等五被告人经商量,于2007年11月22日上午窜至被害人徐某承包的正在施工中的防洪沟工地,以徐某在外面请车运输要给补偿,否则不准工地施工相要挟,向徐某索要4000元补偿款。眼看工程停工,徐某迫不得已,只得在当天下午乖乖付款。后该款被五被告及另外三名农用车主平分。次日上午,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等五被告人自动到宁国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向被害人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五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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