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案件1

2009-11-09 11:19:4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信用卡纠纷案件
笔者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总结分析后认为:关于透支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构成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持卡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条件;在客观方面要求分析透支金额是否达到了5000元这一“数额较大” ...

信用卡纠纷案件

笔者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总结分析后认为:关于透支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构成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持卡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条件;在客观方面要求分析透支金额是否达到了5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
与信用卡犯罪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经过查询,至2006年8月底,共有下列几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24日),
5、《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4月20日)。
笔者就是通过对这些规定的研究得出的上述结论。
(二)、对于信用卡透支案件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从多方面综合分析考察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的主观要件。但是,对怎样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任何法律做出任何具体规定。根据定罪量刑要主客观相一致,不能客观归罪的刑法原则,显然不能仅以“被告人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还款期限并经催收仍不归还”这一客观方面的现象就认定当事人有罪。而必须考察当事人发生上述行为时的主观动机和目的。而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虽然是人的一种内部心理活动,但是是可以通过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反映和证实的。
笔者认为,当事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并结合起来考虑。
1、当事人透支款项时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所持信用卡的透支限额,但却在消费和借款时利用银行信息系统和监控形式的漏洞、缺陷,在银行发现并对其用卡行为采取控制和限制措施前,在短时间内集中进行大量消费和借款,明显超出透支限额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当事人透支的用途。(1)、如果当事人透支款项是用于非法用途,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2)、当事人透支款项虽未用于非法用途,但是超过一般普通工薪阶层正常基本生活需要,进行奢侈消费活动,或者进行金额较大的贵重或耐用物品消费,那么也可认定其占有目的非法;(3)、当事人随意挥霍浪费信用卡透支消费所得和借款的,一般也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备足够充分的条件和能力偿还透支款项,但拒不归还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当事人持有多家银行信用卡,透支数额总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或者多数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催收不予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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