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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从境外带回来的雪茄不能直接进行销售?
2025-02-22

第一,雪茄作为一种烟草制品,其进口和销售都受到严格的监管。《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从境外带回的雪茄属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同时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因此,进出境时携带雪茄不仅有严格的数量限制,还应符合“自用”的前提,所谓“自用”是指本人消费、使用或者馈赠亲友,而不能是用于出售或者出租。


第二,我们是烟草严监管的国家,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个人从境外带回来的雪茄,即使拥有雪茄,但没有经过正规渠道进口和获得相关许可,也是不能进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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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烨律师
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

吴烨律师系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籍贯山东省。2001年于湖南大学法学院获授法学学士学位,2023~2025年期间完成深圳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修班研修课程。自2002年入职某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实务,精于将商业运营思维与法学理论相融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权利保护体系构建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争议解决方案。2022年受聘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入选中华商标协会高级专家库成员。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知识产权服务应深度融入企业经营、诉讼手段须配合多元保护策略之理念,注重发掘争议调解契机,致力于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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