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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单方承诺10年内不从事同行业的竞业限制之约成立吗?
2025-08-05

有一位L先生,他在一家工厂担任技术骨干很多年,有一年,他决定离开,用人单位要求L先生承诺离职后不能跟公司对着干。L先生很坦诚地手写了一份《承诺书》,内容是“本人承诺离职后10年内不从事**行业,如有违反自愿承担5万元违约金,同时赔偿给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我们接到案子的时候,用人单位已经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是1. 责令L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10年内禁止从事竞争行业;2. L先生承担违约金5万元;3. L先生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这是一个劳动纠纷的案子,L先生认为这跟知识产权有关,因为涉及到商业秘密,因此通过朋友找到我们。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用人单位的仲裁请求文书及全部证据材料,总结了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不超过2年,但用人单位主张10年,理由是“那是L的单方允诺”,应当遵守。那么,超过2年的部分真的有效吗?


第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约定中包含经济补偿金,但该承诺书中并未提及,而用人单位主张,L单方承诺未提及经济补偿金,应视为对要求经济补偿金权利的放弃。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单方承诺真的成立吗?


基于以上两个问题,我们查阅了大量与竞业限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专业论文,同时查阅了全省各级法院承办的竞业限制纠纷的生效判决书。形成了如下核心抗辩理由:


第一,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双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负义务。竞业限制制度本质上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以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目的。但是,如果单纯限制劳动者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劳动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所以,如果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应当给予其合理的补偿金。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包括劳动者竞业限制和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两部分内容,如果竞业限制约定中只对劳动者提出竞业限制要求,但不约定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属于无效条款。该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责任。


第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结果】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免除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的协议因缺乏生效要件,本院依法认定该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劳动者在本案的单方承诺仅是给自己设定了义务,但并不必然等同于给用人单位创设了权利,且劳动者的单方承诺可以依据自己的表意或以自己的行为随时予以撤销。在本院认定竞业限制协议因缺乏生效要件而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前提下,用人单位并没有基于劳动者的单方承诺取得权利基础,其认为劳动者应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声明:文中人和事都经过了化名处理,请不要对号入座。


自我介绍 ABOUT US
吴烨律师
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

吴烨律师系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籍贯山东省。2001年于湖南大学法学院获授法学学士学位,2023~2025年期间完成深圳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修班研修课程。自2002年入职某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实务,精于将商业运营思维与法学理论相融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权利保护体系构建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争议解决方案。2022年受聘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入选中华商标协会高级专家库成员。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知识产权服务应深度融入企业经营、诉讼手段须配合多元保护策略之理念,注重发掘争议调解契机,致力于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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