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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

非原装手机配件如何避免对手机品牌构成商标侵权
2025-02-23

作者:吴烨

深圳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摘要

非原装手机配件,比如耳机、电池等,在销售过程中,因产品用途说明的需要,不可避免要使用“某品牌某型号手机”的字样,实践中,常被手机品牌权利人提起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被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要避免对手机品牌权利人构成侵权,对手机品牌和型号的使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控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之内,避免形成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本文作者从办案实践中总结经验,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非原装手机配件 手机品牌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智能手机的流行带动了手机配件产品包括电池、耳机等产品产业兴起。市场上手机配件有两种类型,一是手机原厂配件,二是专做手机配件的厂商出品的替代型配件。替代型配件往往有自己独立的品牌,但是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常会伴随适配型号的问题,例如“适配某品牌某型号手机”这样的字眼越来越常见。这就会引发一个法律问题,此类使用如果超出必要合理的范围很有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使用“适配某品牌”才不构成对大厂商标的侵权呢?本文作者从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替代型配件避免对手机品牌构成商标侵权的经验,供读者参考。


一、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市场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本文要讨论的手机配件和手机都属于《尼斯分类》的第9类,0907类似群组,一般来说,在手机上的注册商标,保护范围都能够及于手机配件,所以,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这一点往往没有争议。而替代型配件要说明商品用途,必然会具体到某品牌某型号手机,至少从文字和呼叫上与手机品牌是相同的,这一点没有异议。问题在于,替代型配件使用该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如果属于商标性使用,就构成侵权。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其核心在于该种使用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否容易引起市场混淆。


二、该配件的性质不应是通用型配件

所谓通用型配件就是某一类型的手机都可以使用的配件,例如type C 口的充电器,很多手机都适用,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使用手机品牌名称,很明显是缺乏必要性的。手机品牌并非type C 口的充电器的通用名称或者型号,亦不能表示type C 口的充电器的质量、原料、功能或者用途,无须特意强调type C 口的充电器可以适用某几种型号的手机,但其在商品标题中特意强调适用“某品牌手机”等热门型号手机,从而其相应的直通车创意标题可以将其商品标题中罗列的“某米”“某为”等单独作为搜索关键词使用,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已经超过善意合理使用范畴。此种情况在已生效的判决中通常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举例(2020)浙0110民初18633号《民事判决书》。


三、不应在创意标题和详情页中突出使用手机品牌

在说明手机配件兼容性时迫不得已要使用到手机品牌和型号时,要注意不能刻意突出手机品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特征,例如,在网店的商品创意标题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用关键词搜索相关信息,当搜索结果页面出现该关键词时,一般会被认为该关键词与搜索结果出现的商品相关,尤其是在搜索结果的创意标题显著位置出现该关键词,更会让这种关联性加强,让人产生联想,认为该关键词与搜索结果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此时,该创意标题显著位置出现的文字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这种使用方式下,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在自身商品的创意标题显著位置予以突出使用,使得网络用户产生联想,令自身商品与文字指向的他人商标产生特定联系。因此,涉案链接在创意标题、商品详情中突出使用手机品牌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四、店铺装潢避免使用手机品牌的标志性图案或标识

如果说在创意标题中使用到手机品牌字样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在店铺装潢中使用手机品牌的标志性图案或标识就是对手机品牌注册商标的直接使用了,在构成商标侵权这一点上,没有疑问。实践中,有手机配件的商家将品牌手机实物的实拍照片作为产品说明的图片,他们认为这是应用实景照片,没有使用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作者认为此类行为构成侵权,首先,作为手机配件的供应商,使用手机的实景照片初心是为使该配件品牌与手机品牌之间建立某种联系,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其次,要说明产品的用途,并非只有使用实景照片这一种方式,此类使用缺乏必要性;最后,国内司法判例对手机品牌执行的是从严保护,基本上沾边的都判侵权,在这个背景下,消费者很容易对手机配件品牌与手机品牌厂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产生误认。


五、避免使用“原厂”“原装”“正品”“原封”等敏感词

有的手机配件商家认为,只要使用了自主品牌就可以用“原厂”“原装”“正品”“原封”来形容自己的产品,主要理由是表达的是自主品牌的“原厂”“原装”“正品”“原封”的意思。但是,实践中,替代型配件的自主品牌相比于手机品牌,往往知名度较低。在同一个链接中,有自己的自主品牌,同时也有手机品牌,再以“原厂”“原装”“正品”“原封”自居,本质上还是在“傍名牌”。


六、产品包装及店铺装潢应突出使用配件的自主品牌

作者曾与多家手机配件商家沟通过这个问题,事实上,店铺的流量主要来自自己的宣传和推广,所谓利用手机品牌作为关键词的“优化”措施,并没有带来更多的流量。既然有建立自主品牌的意识,就要承担起品牌建设的责任,多使用自己的商标,同时,确保整体包装设计、颜色、字体等与手机品牌原装配件有明显区别,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对手机品牌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有利于形成独特的风格和自身品牌价值的积累。


综上所述,配件虽小,但有大市场,法律规定是企业行为准则的最低处,鼓励企业以诚信立足市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供应优质产品,在追求市场竞争优势的同时,建立自己的自主品牌,不惧与强势的手机品牌原装配件竞争。


自我介绍 ABOUT US
吴烨律师
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

吴烨律师系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籍贯山东省。2001年于湖南大学法学院获授法学学士学位,2023~2025年期间完成深圳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修班研修课程。自2002年入职某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实务,精于将商业运营思维与法学理论相融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权利保护体系构建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争议解决方案。2022年受聘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入选中华商标协会高级专家库成员。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知识产权服务应深度融入企业经营、诉讼手段须配合多元保护策略之理念,注重发掘争议调解契机,致力于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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