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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五《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02-22

原告: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权利依据】原告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权利地图)。2013年,原告与被告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被告使用权利地图至2016年底。


【被告行为】合同到期后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在运营的“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


【起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应用软件中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及合理支出92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权利地图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对于海量地图数据,通过权利人举证的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及47处扩海行政区域图和44处模式图的比对,可以认定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在《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在运营的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鉴于已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重复保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到什么】

1.本案系导航电子地图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属于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型案件,导航地图的特点是地图数据是海量的,要确认侵权是否成立,对海量地图数据实质性相似比对是非常必要的,本案中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及47处扩海行政区域图和44处模式图的比对,对侵权的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关于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这一年度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有6件涉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对具体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著作权保护的兜底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性规定,在没有对应的具体规则时才会适用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是有创新属性的,往往新经济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在知产案件中,尤其是在新科技、新经济领域,常出现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双案由。

从本案中还可以学习到一点,一般情况下,如果同一行为已经被裁判为具体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重复保护。


自我介绍 ABOUT US
吴烨律师
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

吴烨律师系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籍贯山东省。2001年于湖南大学法学院获授法学学士学位,2023~2025年期间完成深圳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修班研修课程。自2002年入职某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实务,精于将商业运营思维与法学理论相融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权利保护体系构建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争议解决方案。2022年受聘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入选中华商标协会高级专家库成员。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知识产权服务应深度融入企业经营、诉讼手段须配合多元保护策略之理念,注重发掘争议调解契机,致力于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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