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案例分享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八《“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025-02-22

原告: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裁判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1民初3444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权利依据:约定保密】

200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

1.原告向被告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等技术,该技术是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

2.限制销售约定,所涉产品只能销售给原告指定的经销商;

3.如果被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原告2000万元。

4.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技术成果。


【被告行为】

被告于2006年据此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

2010年,被告将香菇多糖技术以1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并将前述“香菇多糖”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为该案外人。

该案外人网站2014年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年产值将过亿元。

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要点:

1.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

2.被告向案外人转让与前述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

3.被告的行为属于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

4.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判决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利于传统中医药技术应用发展,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学到什么】

1.此类技术有无必要申请专利?

2.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的重要性。

3.赔偿数额,尊重约定。


自我介绍 ABOUT US
吴烨律师
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

吴烨律师系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籍贯山东省。2001年于湖南大学法学院获授法学学士学位,2023~2025年期间完成深圳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修班研修课程。自2002年入职某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实务,精于将商业运营思维与法学理论相融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权利保护体系构建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争议解决方案。2022年受聘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入选中华商标协会高级专家库成员。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知识产权服务应深度融入企业经营、诉讼手段须配合多元保护策略之理念,注重发掘争议调解契机,致力于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查看更多>>
联系我 CONTACT US
扫一扫加我微信~
联系电话:13926565642
邮箱:misswuye@qq.com
Copyright © 2025-2026 吴烨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18144号技术支持:速骏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