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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六《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02-22

原告: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权利依据】原告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


【被告行为】被告采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调用微博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直接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


【起诉】原告以被告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万268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权利】原告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

(2)【评价】被告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直接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该行为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还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赔偿额的计算】按照被告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其获利约为2179.79万元,综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全额支持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到什么】

(1)本案说非法抓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典型案件,为明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体现了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鲜明司法态度。

(2)平台运营公司对其运营平台的后台数据的拥有自主管控和合法利用的权利。

(3)数据侵权行为特点,关键词:技术手段、后台数据、不特定用户、售卖获利。不可避免地导致两种危害性的后果:一是显著增加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二是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大家体会“风险”和“可能”的用词,这是一个强保护的信号,就是说,并不以发生实际的损害为判定侵权成立的条件,只要有风险、有可能+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评价为侵权行为。


自我介绍 ABOUT US
吴烨律师
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

吴烨律师系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籍贯山东省。2001年于湖南大学法学院获授法学学士学位,2023~2025年期间完成深圳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修班研修课程。自2002年入职某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实务,精于将商业运营思维与法学理论相融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权利保护体系构建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争议解决方案。2022年受聘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入选中华商标协会高级专家库成员。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知识产权服务应深度融入企业经营、诉讼手段须配合多元保护策略之理念,注重发掘争议调解契机,致力于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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