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 (鄂尔多斯律师不予委托)
我叫侯建军(电话15863619812,信箱zhrmghg60zn@126.com QQ805385815)男,汉族,1972年3月9日生,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火车站仓南街9号人。曾在鄂尔多斯市伊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开门头做生意,经营农用车。
2008年6月中旬,当是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亲戚说有人可能使坏,叫我注意点。当时因为我春节后来店里有4个月没有回家了,又是销售淡季,本来就想回家看看,为了不必要的麻烦,我就想把车开到我朋友那里代看段时间,突然有三个人将我院子围住,其中有一个威胁打了我,不让我卖车。我只好雇了个人给我看院,相信在我回家期间有法律的保护院里应该不回发生事情。
2008年8月中旬,辛树国(公安机关说是他) 指使他人闯到我在柳塔村店的里,趁人没在盗走一批汽车配件,价值十万元余万元。等到我知道这件事后,马上向鄂尔多斯市伊旗纳林陶亥镇刑警中队报案,但是刑警中队的中队长李虎却说,这是经济纠纷,辛树国盗窃我汽车配件不属于派出所的管辖范围,不予立案。至于李虎中队长凭什么认定是经济纠纷,无从知晓。
2008年8月底,辛树国趁只有一老人看门时又指使十余人闯到我店里抢走走了十台农用车,合计价值35万元以上。9月初,我又到鄂尔多斯市伊旗纳林陶亥镇刑警中队报案,在我的强烈要求下,该队查找到了我所有的被抢车辆以及配件并进行了查封,但仍然不予立案侦查。08年12月25日、26日我只好又到鄂尔多斯市伊旗刑警大队报案,一姓赵的大队长接待了我,结果我们得到了和在鄂尔多斯市伊旗纳林陶亥镇刑警中队同样的结果。赵大队长居然也称是经济纠纷,也为此不给予立案,还说让我们去法院解决。当时我们请赵大队长给我们出一个书面不予立案的材料,但是赵大队长说什么也不给出,并说以后不要我来这里,来也不接待我。辛树国和他指使的十余人是经过刑警大队查证的,我当时也没在现场,也没有他们盗抢的直接证据,到法院起诉的诉讼主体是谁都不能确定,刑警队调查后的诉讼主体又不给我开具任何证明,我既没有诉讼主体,有没有欠款证明,有没有刑警队提供的物资数量证明,让我如何到法院起诉?难道让我凭空想象无任何依据的去起诉他们?刑警队的行为是不负责任还是什么!
针对执法为民的人民警察如此的不作为,我们只好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督察机关反映情况,希望督察机关能够协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督察机关于08年12月27日通知我们其已经向鄂尔多斯市伊旗纳林陶亥镇刑警中队发出了立案命令,但时至今日伊旗刑警大队依然打着我亲戚与辛树国有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2009年5月24号我才接到由康警官送达的伊旗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和鄂尔多斯公安局信访意见书,并说还是经济纠纷。在柳塔村经营场地是我与史光明村长签的合同,实际经营是一直有我本人,这可以经营场所周围调查。
我与辛树国两人之间没有任何的经济瓜葛。辛树国等十余人去我店明目张胆的抢劫汽车配件和农用车的行为是典型的入户抢劫,行为恶劣。刑警队说犯罪嫌疑人在盗抢物资时没有以暴力和威胁的手段,想想一个老人面对十几个年轻人,他还有能力阻止吗?
即使犯罪嫌疑人辛树国与我亲戚有经济纠纷,他可以提供证据起诉我亲戚,而他抢劫的行为称与我亲戚有经济纠纷纠缠在一起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依据,经核实我亲戚确实不存在欠钱的行为。我也不知道刑警大队是以什么依据说我亲戚欠钱而把刑事案件作为经济纠纷来处理的。
在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当前,居然能出现有人接二连三的盗抢财产,本身让人胆战心惊;更有甚者,被害人居然无处伸冤,地方机关办案如此不公,如此明了的抢劫案件,居然能拖了快一年了,我不知道公安机关为什么这样极力维护一个在社会上的小人,社会上的渣滓,这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警民关系是多么的不相容!但是我依然坚信,肆无忌惮的包庇坏人、地方保护主义只是一小部分人素质不高、法治观念落后的表现。由于伊旗刑警的不作为,致使我遭受直接与间接损失达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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